一、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。
《合同法》第10条和11条,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: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附等续流鸡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116条,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: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。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《电子签名法》第13条,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:电子签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字:
(1)电子签字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(2)签署时电子签字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(3)来自签署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(4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
《电子签名法》第14360问答条: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因此,只有使用了“可靠电子签名”的电子合同,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。